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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二 節 網路性能審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