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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二 節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並有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
二、設置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
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
前條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七、可提供之技術研發電信服務或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項目。
八、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九、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十、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十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125dBm)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申請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資料。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