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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發展,特依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規則。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附加
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
存轉等營利之電信服務。
二、經營者: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經營加值網路業
務者。
三、使用者:指使用經營者所提供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
四、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
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由電信總局辦理之。
電信總局為審查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得設置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審查
委員會,審查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