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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廣播電視:指以廣播或電視電臺播放廣播或電視訊號,供公眾直接之收視或收聽。
二、船舶通信: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但不包括衛星船舶通信。
三、衛星船舶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船舶上之衛星無線電通信。
四、衛星陸地行動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陸地上之衛星行動通信。
五、無線電助航通信: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
六、頻寬: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
七、使用者:指設置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者。
八、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通信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重複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