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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通報範圍
國際或國內電報交換通報手續,可參考電信局編訂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
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
用戶應指派擅長英文及英文打字適任人員自行值機,並參考「國際及國內
電報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收發電報。電信局為使用戶值機人員
熟諳值機作業方法及通報技能,可代為辦理訓練。
用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時,亦可利用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交
換設備,將電報發至電信機構再行發至收報人。電信局亦得將發至用戶之
國際及國內來報,經由其所租裝之電報交換機線設備傳遞,以資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