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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一 節 機車檢修
機車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兩種。
機車之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之狀態及作用施行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調整、校正、試驗,用以保持動力、傳動、行走、軔機、集電設備、儀錶等裝置動作圓滑、運用狀態正常之檢修或局部拆卸檢修。
三、三級檢修:對動力、傳動、行走(含轉向架)、軔機、儀錶、車身、連結器、控制、電氣、輔助等裝置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對一般機件施行全盤檢修,各重要機件施行重整之檢修。
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級 別 │檢修週期 │
├────┬──────────┼───────┤
│一級 │使用期間 │三日 │
├────┼──────────┼───────┤
│二級 │公里數 │9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個月 │
├────┼──────────┼───────┤
│三級 │公里數 │1,000,000 │
│ ├──────────┼───────┤
│ │使用期間 │三年 │
├────┼──────────┼───────┤
│四級 │公里數 │4,000,000 │
│ ├──────────┼───────┤
│ │使用期間 │十二年 │
└────┴──────────┴───────┘
前項表列公里數及使用期間以先到者為施行期間,使用期間得扣除停用及滯留日數。

機車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機車停用期間,得不實施定期檢修。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
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