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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四 節 軌道
正線應使用六十公斤級以上鋼軌。
鋼軌之斷面及特性要求,應符合所採用車輛系統等相關規範之規定。
正線鋼軌以舖設長銲鋼軌為原則。
軌道構造型式可為道碴及非道碴軌道。
鐵路機構應依環境條件,考慮功能性、維修性及營運安全等,慎選軌道構造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