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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二 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隧道寬、橋梁寬及路基面寬度應考量車輛、風壓及養護作業或安全待避之空間。
曲線段並應同時考慮因車輛偏倚、超高偏倚等所需之空間。
路線在直線段之建築界限,應考慮車輛行駛所產生之動搖,訂定建築界限與車輛界限之間隔,使其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有產生感電或火災之虞,以維護旅客及員工安全。
曲線段之建築界限,應就車輛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在建築界限內不得設置建物及其他建造物,且不得放置列車以外之物體。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要時採限制運轉速度或其他確保列車運轉安全措施時,不在此限。建築界限外之物體,有崩塌至建築界限內之虞者,不得放置。
鐵路機構應依前述各項規定,擬訂建築界限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高速鐵路橋梁應按高速鐵路系統特性及最大列車活載重設計建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