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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鐵路
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班次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及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以資識別。
二、入站播報設施: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文字提供路線、班次、起迄地點等運行資訊。
三、引導設備:應於車輛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燈號及字幕顯示等設備,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燈號及文字提供車門位置及開閉資訊。
四、出入口:
(一)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
(二)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三)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應盡量縮減到最小。
(四)供輪椅出入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其與通道垂直之轉彎處,淨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並設置可供輪椅出入之昇降設備或斜坡板。必要時,並派專人協助。
五、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但已有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不在此限。
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求助鈴、扶手及防滑地板。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門外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六、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區,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其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