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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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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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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一般事務管理
第 30 條
本區文書管理依郵政公文處理須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31 條
本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區財務管理依郵政會計制度、財務手冊所列各項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第 33 條
本區事務管理依郵政事務管理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對於重要
營繕工程及採購、變賣財物事項,組織審議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