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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行政院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設置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