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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其金額之合計數調節後應與輸配電業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之金額相符。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時,應先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部門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之方式處理之。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以確認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