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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設備
加氣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氣槽。
二、流量式加氣機。
三、營業站屋。
加氣站設施及安全距離,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上儲氣槽者,其儲氣槽應為臥式圓筒型,設計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以上,槽體外表須做防銹蝕保護措施,槽體下緣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並以螺栓固定之。
二、加氣站儲氣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至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
三、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
四、儲氣槽與防護牆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出入口地界線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加氣機與防護牆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出入口臨接道路側,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儲氣槽地面四周,除操作門外,應設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上之欄杆或網牆。
七、加氣站上空不得有高壓架空電線通過。
八、兼營加油站業務之加氣站;其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與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二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九、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加油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氣站營業站屋合併使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1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指下列場所:
(一)學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之建築物。
(二)具有十個以上病床設備之診所、醫院。
(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圖書館、體育館、寺廟。
(四)可容納二十人以上之兒童、老人福利或身障機構。
(五)重要文物古蹟。
(六)博物館、美術館。
(七)每日平均有二萬人以上進出之車站、月臺。
(八)其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市場、旅館、公共浴室、紀念堂、集會所及其他容納人數眾多之建築物。
二、第二類保護物:除第一類保護物之外,供人居住之合法建築物。
儲氣槽自其外緣至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但符合附表二設有相關安全措施者,得縮短其安全距離。
前項安全距離以申請籌建時,現場查勘所量測包括規劃構築防護牆之水平及迂迴距離為計算基準。
第二項所稱安全措施如下:
一、儲氣槽設置於地下儲氣槽室者。
二、儲氣槽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及滅火效力之設備者。
三、儲氣槽與第一類保護物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護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
加氣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氣站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氣價格,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安全作業指導標誌及標線:
一、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氣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氣」及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氣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及「關」及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或遙控器交給加氣人員保管,並將後行李廂打開」之安全作業指導標誌,並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氣槽車卸收區劃黃色方框及汽車加氣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
加氣站設施及其他營運配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勞動檢查法令、消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