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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