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檢驗
用水設備之新建或因擴建、改裝導致原用水量需求改變時,應於施工前將設計書送請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必須六十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