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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
實施緊急排水時,緊急排水道閘門全開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庫水位。
前項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區河道水位上升率超過每半小時○‧四公尺。
但連續一小時後,不在此限。實施第一項排水應至水庫水位不構成大壩安
全威脅時為止。
實施第一項排水時,抽水站應停止抽水。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中水局有關人員應駐在辦公廳待命,並隨時將水庫
水位變化情形及降雨報告主管機關。
本水庫水位標高,接近滿水位標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進流量較大時,應向
新開國小及附近居民發布水庫水位上漲警報,並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
、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鄉公所,迅速轉知水庫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本水庫溢洪或緊急施放水量超過二十秒立方公尺時,溢流或放水開始一小
時以前,應啟動警報系統向下游景山溪河床警戒區發布放水警報,並將預
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
鯉魚派出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並通知經濟部水利處、苗栗縣政府、三
義鄉公所、台中農田水利會等各有關防汛作業單位。
本水庫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需施行緊急放水,無法預先通知時,
得立即通知後放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