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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及相關管理事項。
受委託執行商品檢驗業務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