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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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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第 2 條
促進產業升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