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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正當理由、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正當理由。
二、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其他有關事項。
審查小組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提出之陳述意見時,經決議通過認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不為第六條規定閒置土地之公告及通知。
依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查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完成建築使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