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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三 款 隔離設備
太陽光電系統之所有載流直流導體(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使能與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其他導體(線)隔離。
開關、斷路器或其他裝置之操作可能使標示為被接地導體(線)處於非被接地及成為帶電狀態者,不得裝設於被接地導體(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開關或斷路器為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四規定之接地故障偵測系統之組件,或為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規定之電弧斷路器偵測/切斷之系統組件,且於接地故障發生時,會自動切離。
二、開關僅用於太陽光電組列之維護,其額定適用於任何運轉狀況下呈現之最大直流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包括接地故障情況,且僅為合格人員可觸及。
隔離設備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非作為接戶設備者,其組成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
二、太陽光電電源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阻隔二極體等設備,得設於隔離設備之太陽光電電源側。
三、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所有導體(線)應裝有隔離設備,與太陽光電系統之導體(線)隔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應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或最接近系統導體(線)進屋點內部之可輕易觸及處,且非屬浴室。但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七第五款規定者,隔離設備得遠離系統導體(線)進屋點。
(二)標示:每個隔離設備應永久標示,以利辨別其為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
(三)適用性:每個隔離設備應適用於大多數之環境條件。裝設於特殊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節規定。
(四)隔離設備之最大數量:隔離設備裝設於單一封閉體、同一群分開之封閉體或在開關盤之內或之上者,其開關或斷路器之數量不得超過六個。
(五)組群:隔離設備應與該系統之其他電源系統之隔離設備組群,使系統符合前目規定。
四、併聯型變流器得裝設於屋頂或屋外非輕易觸及處,並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直流或交流隔離設備應裝設於變流器內部或變流器外視線可及處。
(二)從變流器及其附加之交流隔離設備,引出之交流輸出導線,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三)每一受電設備位置及所有電力電源系統可被互連之所在位置,應設永久固定之銘牌,標示屋內或屋頂上之所有電力電源;具有多個電力電源之裝置得以組群標示。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器或併聯型系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
太陽光電系統之熔線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熔線影響。
二、熔線維護:若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係屬必須維護,不能與帶電電路隔離者,隔離設備應裝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上,且應位於熔線或整組熔線座位置視線可及且可觸及處,並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若隔離設備距過電流保護裝置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位置應設標識,標示每一隔離設備之位置。隔離設備非為負載啟斷額定者,應標示「有負載下不得開啟」。
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操作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一、設於可輕易觸及處。
二、可外部操作,且人員不會碰觸到帶電組件。
三、明確標示開或關之位置。
四、對設備線路端之標稱電路電壓及電流,具有足夠之啟斷額定。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九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此用途之連接器者,得作為交流或直流之隔離設備使用。
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在開啟位置可能帶電者,於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應明顯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切勿碰觸端子! │
│開啟狀態下線路側及負載側可能帶電。│
└─────────────────┘
為進行組列之裝設及維修,應採開路、短路或不透光外罩法,使組列及部分組列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