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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 四 節 展限
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於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