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