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
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
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
,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
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
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
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本會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其員額視業務繁簡定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
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核。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