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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撫卹
教職員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撫卹金,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全戶戶籍證明,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撫卹事實表應依次詳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遺囑及第四項所定教職員之繼承人,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