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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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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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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組織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
師檢定委員會) ,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 (市) 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
行。
第 4 條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長兼任,均聘請相
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
員為委員。
第 5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