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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