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輔導考查及獎懲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選定轄區內辦理成績優良之補
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定期召集轄區內補習班班主任
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
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
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
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頒給獎
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進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
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私人或團體對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補習班捐贈,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
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