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編制及課程
補習班得兼收男女學生,招收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
十名。
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容量最多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名為限。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注重其品德陶冶,對品行較差者,隨時作家庭訪
問,並予個別輔導。
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左: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文理類:包括三民主義、國文、外國語文、歷史、地理、數學、生物
、化學、物理、法政、經濟等。
醫學類科不得設置。
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請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