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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終身教育
各級政府與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
地方政府得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性別平等教育。
九、其他終身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補助之。
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家庭之需求,訂定及落實家庭教育推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