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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