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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一 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 三 款 涉外權證業務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