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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之業務行為者,
其人民幣及價金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金融機構及收兌處違反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三章之規定者
,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本行為執行前條規定時,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洽請警察機
關協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