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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兩廠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得比照本辦法派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
兩廠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契約僱用臨時約僱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辦法僱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臨時約僱人員之名額、待遇及甄選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報本行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