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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編製內容應包括關係企業概況及營運概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關係企業組織圖:
(一)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
1.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相互投資公司。
3.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
(二)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附表一)。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
(一)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情形(附表三)。
附表一
各關係企業基本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企業名稱│設立日期│地 址│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
├────┼────┼────┼─────┼─────────┤
│ │ │ │ │ │
│ │ │ │ │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各關係企業設有工廠,且該工廠產品之銷售值超過控制公司營業
收入百分之十者,應加列工廠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及該工廠主
要生產產品項目。
註 3: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企業名稱及地址得以英文表示,設立日
期亦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實收資本額並得以外幣表示(但應加註
報表日之兌換率)。

附表二
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相同股東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推定│名稱或│持有股份(註 2)│設立│ │ │主要營│
│ │姓名 ├──┬────┤ │地址│實收資本額│ │
│原因│(註 1)│股數│持股比例│日期│ │ │業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填法人名稱;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填自然人
姓名。自然人股東僅填寫推定原因、姓名及持有股份。
註 2:持有股份係填入股東對控制公司之持股資料。

附表三
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 │ │ │持有股份(註2)(註3)│
│企業名稱│職稱(註 1)│姓名或代表人├────┬──────┤
│ │ │ │股 數│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註 1: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列其職位相當者。
註 2:被投資公司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填股數及持股比例,其他請填出
資額及出資比例並予以註明。
註 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時,應另加揭露代表人之相關資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關係企業營運概況應敘明各關係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附表四)。
附表四
各關係企業營運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企業│資本│資產│負債│淨│營業│營業│本期損益│每股盈餘(│
│名稱│額 │總值│總額│值│收入│利益│(稅後)│元)(稅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相關數字應以報告日之兌換率換算為新
台幣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