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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募集設立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募集設立,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