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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 一 節 原則與範圍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事會應負責核定整體經營策略及重大
政策,並定期檢討,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
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
略與政策,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票券金融公司風險之程
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之辨識與評估:對所有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皆可辨識及評估,並決定如何因應相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
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票券金融公司每日整體營運之一
部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
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法令等資訊;資訊
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
監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
即時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
董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
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及明確之授權與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
(二)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客戶資料保密。
(四)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含輪調及休假
規定)
(六)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
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
制制度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前項應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係指與公
司組織規程、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
規範,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