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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準則 112.02.24  修正發布之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後段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附則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刪除)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