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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任用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
一、關務監︰
(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
二、關務正︰
(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
(二)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
三、高級關務員︰
(一)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四)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四、關務員︰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
五、關務佐︰
(一)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關務人員資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關務人員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