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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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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9 條
(刪除)
第 60 條
保稅工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應受海關監管。
第 6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