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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盡職審查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就既有個人帳戶、新個人帳戶、既有實體帳戶及新實體帳戶為盡職審查,辨識外國帳戶及應申報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得依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較低資產帳戶,其依既有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既有帳戶時,得輔以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
申報金融機構依本章規定審查辨識之外國帳戶非屬應申報帳戶,該外國帳戶於以後年度成為應申報帳戶,得依本辦法施行後首次審查認定結果按第四章規定申報。
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該曆年度之契約週年日為準。
非以美元計價之帳戶,其門檻之計算應依前項規定之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