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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營業人除依第四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