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