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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賀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員
會議、國家賠償案件處理小組會議、私貨拍賣底價小組會議及關說案
件查核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各單位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室主
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政風、會計主管機關之監督
) 綜理本組、室、隊、分 (支) 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執行及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副主任、副隊長、副分 (支) 局長、襄助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綜理本單位業務,並於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不在
時代理其職務。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之命,處理
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事項。
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
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