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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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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二 章 學力鑑別考試
第 4 條
學力鑑別考試,分高中畢業程度及國中畢業程度兩種,每年於暑假前,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與教育部會同有關
機關舉辦一次,以應退除役官兵就學之需。
第 5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有
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
第 6 條
學力鑑別考試之考試科目如左:
一、高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中外史地、三民主
義及公民)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及生物) 。
二、國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
及道德) 、自然學科 (理化及生物) 。
第 7 條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
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
務資格證明。
第 8 條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序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高
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試高
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