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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確保軍事機關郵遞要密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前條所稱要密文件,以極機密等級文件為限;極機密以上等級公文依照軍
機保密實施規定可予郵寄者,亦得按本辦法交寄。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要密郵件之交寄,以附件 (一) 所列機關為限,並以各機關承辦要密文件
之業務單位指定專人逕送駐在地郵局寄發之。
要密郵件由前條所列交寄機關駐在地之郵局或指定之支局按雙掛號信函收
寄。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交寄要密文件應使用要密郵件特製封套,並將全件之重量 (公克) 秤明批
註於封套正面重量欄,其封套式樣規格如附件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