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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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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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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第 7 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第 8 條
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科、組)、延修、降班、輔導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由各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或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第 9 條
學生在軍事學校間轉學者,由權責機關核定。
第 10 條
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 11 條
各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
第 12 條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