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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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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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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
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專科或中等學校教育者。
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第 4 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
前項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各校應永久保存。
第 5 條
各校錄取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
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計畫定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淘汰之基準,由實施訓練之學校或部隊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
第 6 條
各校應成立學生、研究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