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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五、公立學校。
六、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七、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
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之陳請制頒、修正及解答。
二、業務章則計畫之研擬及審核。
三、業務實施之督導及考核。
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資格之審定。
五、保險費預算之擬編。
六、保險給付及退費稽核。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及稽核。
八、死亡及身心障礙給付案件之事故審定。
九、糾紛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十、業務與經費統計表報之審核及轉報。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事項。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章則之研擬。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
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
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事務費用金額,由承保機構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比照機關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並將預算書送後備指揮部初審後,陳轉國防部。
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
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應由國防部審核撥補。但得先由本條例修正生效後之本保險準備金計息墊付,或由承保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再由國防部就應撥補部分及墊借之利息,於墊借之當年度或其後之年度編列預算,分年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