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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定之。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出地: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依第四章異動管理流程實施通報。
二、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依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者,不予辦理;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
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未依時限完成遷入登記,致召集令無法交付,或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逕行遷徙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同居之家屬。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