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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
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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